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良彪 (3308811984****5915):
本院受理原告周顺土诉你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982号案件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借款所承担保证责任款项5105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12年12月28日,被告向案外人余裕红借款200000元,由原告提供担保。之后,因被告未按期归还全部款项,案外人余裕红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由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11月10日,原告代被告支付给案外人余裕红借款本金5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050元。该款被告一直未偿还给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17年6月23日上午08时45分在本院第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3 月22日
承办人: 姜利君 联系电话: 05704119826
书记员: 张 禹 联系电话: 0570411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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