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小云(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83****4149):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刚刚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毛小利、吴小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6)浙0881民初546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汽车租赁款28800元、车辆加速折旧费15000元、误工费1000元、诉讼费5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人民币458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 15 日内。本院定于 2017年6月27日上午8:40 在 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3月22日
联系人: 徐奇琦、徐琪涵 联系电话:05704119156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