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武金占(1501211980****5418):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嘉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金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武金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浦嘉门业有限公司货款1395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6元(已减半),由被告武金占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7年3月27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