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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881民初5168号原告刘小忠诉被告祝建国严荣燕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3-30 09:12:42    阅读:3666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祝建国(3308231978****3113)、严荣燕(3308811985****2727)

本院受理原告刘小忠诉被告祝建国、严荣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5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祝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小忠饲料款25566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刘小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旅行期间的债务。案件受理费445元,由被告祝建国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2017年3月30日

联系人:毛羽白                   联系电话:0570-4119302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贺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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