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毛勇琪(3308811984****3915):
本院受理原告陈水阳与被告毛勇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毛勇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陈水阳欠款28000元并赔偿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2月6日起据实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毛勇琪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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