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浩明(3308231970****3319):
本院受理原告周丰诉被告徐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徐浩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丰借款本金人民币77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22日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据实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7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徐浩明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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