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黄连英(3308231967****2141):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144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小额诉讼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牡丹贷记卡透支款人民币7052.56元及透支利息1842.38元(该透支本息数算至2017年2月28日,此后至还清之日止的透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据实计算);二、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11日8:45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七日
承办人:章永进 联系电话:0570-4119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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