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亮(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31982****2350)、郑芳(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31982****0087)、叶姜行(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811984****0055)、何琦(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31982****0024)、项皇云(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31977****8117):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红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姜亮、郑芳、叶姜行、何琦、项皇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86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姜亮、郑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佰万元(100 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0月2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998%据实计算);被告叶姜行、何琦、项皇云对被告姜亮、郑芳的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12日上午9:00时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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