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建平(公民身份证号码:3325271966****0014):
本院受理原告王喜平 诉 被告张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4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张建平归还原告王喜平借款本金1597360.35元,支付至2016年9月30日止的利息560891元,2016年10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0‰据实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4066元,由被告张建平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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