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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881民初5233号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盛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江山市天盛金银饰品有限公司、江山市星华金属薄板有限公司、周家华、周彩英、周斌、詹婧裁判文书信息网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14 09:47:22    阅读:3779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江山市星华金属薄板有限公司(0631***3-7):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浙江盛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江山市天盛金银饰品有限公司、江山市星华金属薄板有限公司、周家华、周彩英、周斌、詹婧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5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浙江盛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支付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16日止的利息19395.83元;归还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万元,支付至2016年10月16日止的利息72734.37元。2016年10月1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0.390625‰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履行完毕。二、被告江山市天盛金银饰品有限公司、江山市星华金属薄板有限公司、周家华、周彩英、周斌、詹婧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2730元,由七被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联系人: 毛志明                     联系电话: 0570-4119166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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