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克平(3308811988****711X)、
田小丽(3390051988****2926):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1478号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吴克平归还借款本金149991.55元及利息7125.86元,罚息4340.25元,共计161457.66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6年11月11日,之后依据合同约定据实计算至本金结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田小丽对上述债务承担最高额不超过25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18日8:4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承办人:周凌云 联系电话:0570-4119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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