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裕香(3308231981****1323):
朱炳辉(3308231981****0319):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裕香、朱炳辉、王芝英、王良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4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徐裕香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其利息44846.37元和从2016年8月1日起至全部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4.043748‰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朱炳辉、王芝英、王良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72元,由被告徐裕香、朱炳辉、王芝英、王良法共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承办人:周增俭 联系电话:0570-4119305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