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江山市万昌木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889160404****):
本院受理原告毛金华诉被告江山市万昌木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115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细木工板货款19960元,并支付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21日下午14:4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4月19日
联系人:叶茵 联系电话: 4119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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