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樟国(3308231978****0514):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樟国、姜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4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郑樟国归还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万元及其利息1256.37元和从2016年9月21日起至全部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8.1937485‰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姜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6元,由被告郑樟国、姜婷共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承办人:周增俭 联系电话:0570-4119305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