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支跃林(3601271973****4217):
本院受理原告毛和庆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5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支跃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毛和庆货款7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2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支跃林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承办人:姜美娟 联系电话:0570-411995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