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龙(3308811989****5559):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中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54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山中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承办人:章永进 联系电话:0570-411937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