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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881民初5646号原告江山易和汽车租赁服务部诉被告徐江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副本等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27 08:52:42    阅读:3760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江彪(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31968****4311):

本院受理原告  江山易和汽车租赁服务部  被告徐江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54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定:准许原告江山易合汽车租赁服务部撤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江山易和汽车租赁服务部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 陈力群                    联系电话: 0570-4119163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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