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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881民初1173号原告祝元泉、毛淑英诉被告江山市绿土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民事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副本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27 09:02:23    阅读:3783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江山市绿土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33088100003XXXX)

本院受理原告祝元泉、毛淑英诉被告江山市绿土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江山市绿土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祝元泉、毛淑英代偿款1283586.23。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76元(已减半),由被告江山市绿土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2017年4月27日

联系人:毛羽白                   联系电话:0570-4119302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贺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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