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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881民初1921号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祝建国、严荣燕诉讼材料网络送达公告副本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28 10:25:59    阅读:3849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祝建国(3308231978****3113)、严荣燕(3308811985****2727)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祝建国、严荣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192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 1.由被告祝建国归还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196.81元及至2017年4月17日止的利息1148.95元,利息结清至2016年6月20日止,从2016年6月2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按月利率11.1‰据实计算;2.被告严荣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天内。本院定于 2017年7月31日下午2时40分 本院第九审判庭 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4月28日

联系人:戴剑平、毛羽白                    联系电话:0570-4119302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贺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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