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秦晓波(4205281978****4730):
本院受理原告徐华成与被告秦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秦晓波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64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由被告秦晓波归还原告借款19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3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1月25日起,其中6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1月30日起,其中10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4月1日起均按月利率0.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31日上午8:45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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