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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881民初20号原告毛益军、毛振树与被告江山市相亲相约婚姻中介服务部、刘超莉、邹宗雨、陈菊梅居间合同判决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02 10:42:58    阅读:3811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江山市相亲相约婚姻中介服务部(注册号:33088160205****)、刘超莉(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89****3923)、邹宗雨(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59****8517)、陈菊梅(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8****8521):

本院受理原告毛益军、毛振树与被告江山市相亲相约婚姻中介服务部、刘超莉、邹宗雨、陈菊梅居间合同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陈菊梅返还原告毛益军、毛振树婚介费4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毛益军、毛振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陈菊梅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2017年5月2日

联系人: 徐奇琦、徐琪涵                       

联系电话:05704119156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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