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江 山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郑雪琴(3308231978****5522):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与吴波、郑雪琴、姜明、毛君、郑石兴、毛建芳、郑露婧、江山市友恒钢构件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4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1、被告姜明、毛君、郑石兴、毛建芳、郑露婧、江山市友恒钢构件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贷款损失240595.5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完毕;2、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1563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负担12486元,被告姜明、毛君负担1050元、被告郑石兴、毛建芳、郑露婧负担1050元、被告江山市友恒钢构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二日
联系人: 陈魁伟、徐琪涵 联系电话: 0570-4119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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