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成军(3308231982****4119):
本院受理原告兰绍燕诉被告郑成军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179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 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令儿子郑永强随被告共同生活,由被告培育成人。原告每月支付给被告抚养儿子郑永强的教育费、生活费300元,至儿子郑永强十八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天内。本院定于 2017年8月3日下午4时00分 在 本院第九审判庭 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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