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杰凯(3308811987****0039):
本院受理原告柴小娟与被告姜杰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175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举证期限通知、合议庭成员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6月15日,被告到原告处借人民币140000元,约定月息2%。若原告急需用钱,被告应及时归还,逾期按日3-5%支付违约金及催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姜杰凯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原告提供借条一份予以证明。对此,你可提出答辩并提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10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5月11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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