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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881民初1667号原告徐德康诉被告姜声明民间借贷纠纷副本公告送达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12 09:10:55    阅读:3848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声明(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9XXXX5513)

本院受理原告徐德康诉被告姜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166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14日下午14:4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5月12日

 

联系人:叶茵                      联系电话: 4119401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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