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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881民初81号虎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王盼买卖合同判决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15 08:43:16    阅读:3749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王盼(3425231990****3475):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虎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盼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山市虎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货款4196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王盼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7年5月15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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