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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881民初1453号原告杨浩燕诉被告赵国平民间借贷裁判文书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15 09:05:38    阅读:3784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公   

 

赵国平(3308811988****4913):

本院受理原告杨浩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赵国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浩燕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自2016年1月3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杨浩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赵国平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承办人:管玉江                  联系电话:0570-4119149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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