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雪琴(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8****5522):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诉被告吴波、郑雪琴、姜明、毛君、郑石兴、毛建芳、郑露婧、江山市友恒钢构件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6)浙0881民初4416号民事判决。被告姜明、毛君、郑石兴、毛建芳、郑露婧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上诉状副本。被告姜明、毛君、郑石兴、毛建芳、郑露婧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共同赔偿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贷款损失240595.50元,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对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承办人:陈魁伟 联系电话:0570-4119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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