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杭州临安福欧电子有限公司(注册号:330185****71174)、车龙国(2205191963****0171):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力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临安福欧电子有限公司、车龙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杭州临安福欧电子有限公司、车龙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力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杭州临安福欧电子有限公司、车龙国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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