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宇胜(3308811991****0013)、王亦秦(3408031992****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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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汇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宇胜、王亦秦、姜日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152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及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姜宇胜、王亦秦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998%据实计算);二、被告姜日友对第一项诉讼请求在最高额150万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21日上午10时0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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