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明辉(3308231980****4316):
本院受理原告陆新建诉被告刘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189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从2015年6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21日下午15时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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