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邱存丰(3308231962****8518)、陈梅丹(3308231968****8120)、童根旺(3308231962****4918):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741号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邱存丰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至2016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42227.41元,从2016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3.860002‰计算;2、被告陈梅丹、童根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由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23日9:0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承办人:周红伟 联系电话:0570-4119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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