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江山市网坊化工材料经营部(注册号:3308816****9521)、徐江彪(3308231968****4311)、周菊英(3308231970****5126):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甲骨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山市网坊化工材料经营部、徐江彪、周菊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江山市网坊化工材料经营部、徐江彪、周菊英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5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徐江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甲骨文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1127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南京甲骨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徐江彪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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