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汪世方(3602221977****1616):
本院受理原告毛娟波诉被告汪世方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233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儿子汪昌润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儿子汪昌润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3.原告与被告位于江山市贺村镇水晶山底村二层楼房一幢归原告所有;4.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天内。本院定于 2017年8月30日下午14时40分 在 本院第三审判庭 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5月25日
联系人:戴剑平、毛羽白 联系电话:0570-411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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