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林新剑(3308811985****6913):
周小良(3308811989****2319):
本院受理原告陈忠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1628号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被告赔偿原告本次诉讼支付的法律服务代理费2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本次诉讼的保全费;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30日9:1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承办人:周红伟 联系电话:0570-4119956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