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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881民初1892号农商行诉杨月珍信用卡纠纷副本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27 14:32:01    阅读:3688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杨月珍(3308231977****4923):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月珍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189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举证期限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被告杨月珍于2013年3月1日在原告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10000元的丰收贷记卡,并先后使用该卡取现或消费,但未按规定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截至2017年3月14日止欠本金4983.60元、利息 931.63元和费用 1273.42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杨月珍归还原告上述欠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供贷记卡个人申请表、业务凭证、网络查询打印信息、信用卡使用情况表、双方身份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对此,你可提出答辩并提供证据。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7年8月29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5月27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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