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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881民初1755号徐文清诉黄东华、彭阳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文书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01 19:15:27    阅读:3757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公  告

 

黄东华(3308231971****7133

彭  阳(4301051978****1520)

本院受理原告徐文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黄东华、彭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文清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黄东华、彭阳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一日

 

承办人:姜美娟                 联系电话:0570-411995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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