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浙江临安玲珑造纸有限公司(注册号:3301850****4177):
钱阿荣(3301241954****0470):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富达化工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753号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浙江临安玲珑造纸有限公司支付硫酸铝款23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2月15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据实计算;2、被告钱阿荣对被告浙江临安玲珑造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11日8:5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六日
承办人:周红伟 联系电话:0570-4119956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