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深圳市晨曦之光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 **175H):
本院受理原告王飞诉被告你公司及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189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你公司退还购物款1140元并另行赔偿十倍购物款11400元;2、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3、你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通讯费、交通费、误工费、复印费等共计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8日10时30分在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6月7日
联系人:陈魁伟、徐琪涵 联系电话:0570-4119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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