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汪新国 :
本院受理原告华勇诉汪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汪新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勇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从2009年10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据实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汪新国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2017年6月8日
联系人:雷章兴/叶绿 联系电话:0570-4833511/4833513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峡口镇望江南路28号峡口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