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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881民初733号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献判决书本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08 09:00:02    阅读:3683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献美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周献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周献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收贷记卡欠款本金9954.31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卡(贷记卡)章程》规定据实计算的相关费用及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献美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2017年6月8日

 

联系人:雷章兴/叶绿          联系电话:0570-4833511/4833513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峡口镇望江南路28号峡口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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