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龙(3308811988****4133):
本院受理原告叶必伟诉被告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264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 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整。并支付2013年3月1日起至本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补偿原告对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天内。本院定于 2017年9月14日下午14时40分 在 本院第三审判庭 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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