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吴丽霞(3301261976****0022):
本院受理原告毛新华与被告周纪光、吴丽霞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被告吴丽霞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192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欠款6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加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从2017年3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吴丽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18日上午8:45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6月15日
联系人: 李亿朝 联系电话:0571-4119121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