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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881民初2551号原告张江钧诉被告浙江宏林防火材料有限公司诉讼材料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16 12:48:38    阅读:3732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浙江宏林防火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847887****),住所地江山市贺村十里牌

本院受理原告张江钧诉被告浙江宏林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255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油漆款33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5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33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据实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天内。本院定于 2017年9月21日下午14时40分 本院第三审判庭 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6月19日

联系人:戴剑平                         联系电话:0570-4119302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贺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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