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毛恭献(3308231971****7711)、江汉兰(3206251970****7924):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毛恭献、江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毛恭献、江汉兰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273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毛恭献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6155.75元(利息结至2017年5月8日止),从2017年5月9日起至借款本金30000元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0.35‰据实计算;2.被告江汉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20日上午9:00在江山法院峡口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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