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吴林(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89****2336):
本院受理原告刘云飞诉被告姜壮壮、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236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姜壮壮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20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被告吴林对上述款项的归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22日8时40分在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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