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祝文兴、张小芹、戴文训:
本院受理原告祝香英诉祝文兴、张小芹、戴文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祝文兴、张小芹、戴文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祝香英借款本金665000元。二、驳回原告祝香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原告祝香英负担3342元,被告祝文兴、张小芹负担945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201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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