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天水(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0XXXX4134)、祝爱芽(3308231971XXXX3929)、周美钰(3308811995XXXX4144)、江山市天业问题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693633XXXX):
本院受理原告吴志刚、吴小芬诉被告周天水、祝爱芽、周美钰、江山市天业文体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237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周天水、祝爱芽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5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被告周天水、祝爱芽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38000元;3、被告周美钰、江山市天业文体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周天水、祝爱芽的上述1、2向项请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费及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25日上午10:0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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