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甘建华(330823197309223912)、包冬梅(332523197601223325):
本院受理原告郑小建诉你们及郑积生、潘凤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甘建华、包冬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郑小建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7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郑积生、潘凤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被告甘建华、包冬梅、郑积生、潘凤仙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承办人:管玉江 联系电话:0570-4119149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