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朱国新(3308211976****001X):
本院受理原告周森与被告朱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朱国新归还原告周森借款16000元并支付从2017年1月17日起至全部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被告朱国新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承办人:周增俭 联系电话:0570-4119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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